手机版  简体中文版  English
济南友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 网站首页
  • 公司新闻
  • 行业动态
  • 产品信息
    • 畅捷通系列
    • T+产品系列
    • U8系列
    • 集团应用
    • 二次开发
    • 套打表单
  • 用户案例
    • 商业贸易
    • 食品行业
    • 机械行业
    • 电子行业
    • 房地产
    • 工程项目
    • 农产品加工
    • 汽配行业
    • 其他
  • 服务支持
    • 常见问题
    • 资料下载
    • 软件下载
    • 学习中心
    • 畅捷通防伪
    • U8产品防伪
    • 帮我吧~
    • 年结专区
  • 关于我们
    • 公司简介
    • 服务流程
    • 荣誉资质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司新闻  >> 查看详情

    公司新闻

    “业务招待费”的进项是否转出?税局明确了!

    来源: 济南友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日期:2024-07-30 08:51:13  点击:  属于:公司新闻

    关于业务招待费,大家经常有很多疑问!进项税到底能不能抵扣?所有的招待费进项都要转出吗?

     

    我们一起来看看税务局是怎么回复的!

     

     

     

    1

     

    业务招待费是否都属于交际应酬?

    是否都要进项转出?

    一、业务招待费是否都属于交际应酬?

     

    其实,增值税和所得税都并未明确定义业务招待费范围,增值税中的“交际应酬消费”与所得税中的“业务招待费”具体二者内容是否完全重叠等同,也并无相关文件明确。

    增值税上进项抵扣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进项到底要不要转出?看税务官方回复!

    问题内容:

    招待客户,取得的业务招待费中的住宿费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税局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顶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本条第(四)项、第(五)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若是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总结: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

    同时,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对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容易诱发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简化操作,公平税负,对交际应酬消费所用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意义上理解,业务招待费可能包括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宴请、旅游景点参观、娱乐、交通以及住宿费用;相关客户的纪念品赠送等,可能是出于客户关系的维护,可能是为了市场营销拓展,可能是处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因此我们认为整体上来说 “业务招待费”概念应该大于增值税概念中的“交际应酬消费”,业务招待费中属于交际应酬消费性质的支出其对应进项不得抵扣。

    目前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属于36号文中不得抵扣的“交际应酬消费”项目,存在疑惑的费用主要说明如下:

    1、差旅费相关

    (1)本企业员工差旅费:

    本企业员工因生产经营需要异地发生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属于生产经营相关的必要支出,除36号文规定的“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后面发文纳入抵扣范围)、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明确不得抵扣的项目外,员工出差相关的住宿费取得进项税发票可进项抵扣。

    (2)负担其他企业员工差旅费:

    其他企业员工负担的差旅费而取得的住宿进项发票能够抵扣需要结合其业务性质综合判断。

    例:A企业为B公司供应商,由于A企业销售B企业的产品在保质期内,A免费为B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的无偿保修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但是需要B公司承担A公司人员维修期间的住宿等费用,该项费用企业列入业务招待费,而住宿费非交际应酬性消费而属于生产性支出,此种情况下发生的住宿费可以抵扣。

    2、企业因市场开发、拓展而招待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产生的住宿、宴请、娱乐费用

    根据总局解释,正是由于此类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为了简化操作,公平税负,对应交际应酬消费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会议费

    企业应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内容计入会议费税前列支和抵扣,会议费正常情况下需要提供会议时间地点人员、会议记录等材料作为税前扣除的辅助材料,同时其符合上述情况的会议费不属于交际应酬费范畴可以进项抵扣。

    同时,企业应严格区分会议服务中的会议费、餐饮费等支出,正常来说会议期间提供的会议现场的茶歇属于会议服务的一部分,可以合并开具会议费发票并进项抵扣,而会议期间在酒店餐厅消费的餐饮服务应单独开具发票,且不得抵扣。

     

     

     

    2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扣除标准

    一、业务限制:费用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二、比例限制:两者孰低

    1、实际发生额的60%

    2、当年营业收入的5%。

     

    除了上述基本规定外,还有2项特殊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哪些呢?

    扣除基数:销售(营业)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3、视同销售收入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

    5、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6、查补收入

     

    3

     

    业务招待费常见问题解答

    1、公司与客户一同出差考察,为客户报销的机票等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公司与客户一同出差考察,为客户报销的机票等费用,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限额扣除。但是,取得的机票等,不得抵扣进项税

     

    2、分支机构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就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应该按照总分机构实现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进行计算扣除限额。

     

    3、公司同时投资了两家子公司,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销售产品收入,请问,从子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可以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如果公司不属于这类企业,从子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不能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我们单位主营业务是投资理财,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获取的收益均按规定计入了投资收益科目,故营业收入科目期末余额为0。想请问下这种情况下做所得税汇算时业务招待费如何抵扣?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之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因此,允许将投资收益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仅限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若贵公司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可以扣除;若不属于,则不能扣除,

     

    5、业务招待费后附哪些凭证是必需的?

     

    答: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收据、销售账单、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4

     

    业务招待费常见的

    10个易错涉税问题

    1、用于业务招待费的礼品,未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2、未将视同销售收入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在计算销售收入是未计算视同销售收入,则很有可能导致当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降低,导致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3、将所有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中

    很多企业只要见到餐费,就二话不说直接计入到“业务招待费”。根据我们上面所说,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而是需要做好区分,以免导致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我们将餐费计入其他科目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好相应的材料,证明业务的真实,否则,实务中,税务检查时可能会面临纳税调增的问题。

     

    4、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其他科目

    实务中,往往有很多企业为了能够不受到招待费限额的限制,选择将招待费计入到其他科目之中,以此来达到全额扣除的目的。对于这种情况,检查的时候只要翻阅凭证就很容易被发现,因此奉劝大家不要如此操作!

     

    5、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费用的支出首先必须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因此,对于那些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现实中不乏企业直接给领导购物的情况,但是如果为领导购买的东西,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的话,那么就不能税前扣除

     

    6、取得不合规的招待费发票

    如果公司外购礼品用于招待,务必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如果个人垫资购买,开具的是个人抬头的发票,或者无法取得发票只有收款凭证的,往往也不能税前扣除。

     

    7、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才能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据实限额扣除,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才能够扣除,而不是按照限额直接计算扣除。

    除此以外,对于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也不得扣除

     

    8、非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不作为基数

     

    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之所以包括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是因为此类公司取得的上述分红和转让所得属于其营业收入,而对于其他企业来说,上述所得并非营业收入。

     

    而对于所有企业来说,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等,均不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9、业务招待费未单独核算,导致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税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10、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比如说企业年会上,对其客户及供应商代表等赠送的小礼物都属于“偶然所得”,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由畅捷通易代账整理发布,素材来源:梅松讲税、银桥咨询,内容仅供学习交流,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上一新闻:会计最容易混淆的10个财务常识!
    下一新闻:企业缺少进项成本没得抵扣,又不想缴纳高税款怎么办?
    网站首页|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产品信息| 用户案例| 服务支持| 关于我们
    电话:0531-88965801   传真:0531-88965801   邮件:zl@jnuser.com  
    网址:http://www.jnsuer.com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留学人员创业园2号楼B236
    济南友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22-2027 鲁ICP备17050320号-1   
    技术支持:奇迹网